夫妻一方作為擔保人債務是否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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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作為擔保人債務是否共有

夫妻一方作為擔保人債務是否共有

借債的欠條上不管是夫妻一方簽字還是夫妻雙方籤的字,只要是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的借債,原則上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另一方有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了的系個人債務或一方借債是用於賭博等非法活動的開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二,範圍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需要當事人進行協商,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條例就可以解決,如果存在爭議就可以尋求法律手段,在既定的程序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自己的需要通過法律上的約束,但是在有關環節操作上會有不少的阻力,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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