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姻屬於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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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無效婚姻的有:
1.有重婚情況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沒有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結婚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民典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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