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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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注意事項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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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注意事項

1、“約定”優先
只要夫妻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
2、為保證夫妻財產協議合法有效,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首先,訂立夫妻財產協議必須出於雙方自願,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採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或者是可撤銷的。
其次,從內容上來説,夫妻財產協議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夫妻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夫妻財產協議的客體。
再次,從形式上來説,夫妻財產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應親自簽署,不適用代理。因為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係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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