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起訴離婚流程要怎樣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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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起訴離婚的,對方為原告,本方為被告。被告可委託律師代理書面答辯。被告15天內不提出答辯的,法院依然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接着開庭審理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作出判決。該階段當事人必須到庭。訴訟結束,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15日(裁定書10日)之內向中級法院上訴,逾期判決書生效。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六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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