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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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起訴離婚很多時候是因為一方想離,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其實,這也就是人們常説的訴訟離婚。此時,法官會根據實情判斷是否判離,同時還會對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一併作出判決。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單方起訴離婚的內容。
一、單方起訴離婚的手續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由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單方起訴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説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説後,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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