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離婚訴訟被告要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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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離婚訴訟中,被告需向法院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跨國離婚訴訟被告要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答辯狀;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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