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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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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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係的證明;

2、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説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户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摺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已被轉移,應作説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近幾年會有許多夫妻會選擇辦理離婚手續的,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來做出最終的判決,但是在處理離婚財產和撫養權時也是經常會發生爭議和糾紛,如果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在訴訟離婚時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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