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怎麼劃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重新作出了規定,該規定重新分配了舉證責任,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降低。按照該規定,首先,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債務怎麼劃分

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即使是個人名義舉債,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認定需要在個案中分析,結合負債金額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關係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及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熟識程度、借款名義、資金流向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個共同生活的範圍大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時舉證責任轉移給了債權人。

對於夫妻之間來講,如果是協議離婚,可以任意約定該債務的歸屬,但此約定只在內部生效,無法對抗債權人,對外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償還,償還後可以依據內部的協議要求另一方返還;如果是訴訟離婚,實在無法區分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法官可以運用心證,憑藉日常生活經驗或邏輯推理進行認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