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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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共同債務怎麼劃分?

離婚時共同債務怎麼劃分?

離婚時共同債務會均等分割,很多的債務若是在發生時,夫妻一方沒有明確的説明,第三人就可以認定為此時是該夫妻共同與其建立的債權債務關係,此種情形下,若是償還期限屆滿,沒有人主體償還的,該債權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

區分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常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以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認定的法律依據

1、《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司法解釋所確定的推定規則: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三草案第十八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正常情形下的夫妻債務是需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並且若是交由法院處理,即使該夫妻應辦理了離婚手續,也是依舊需要承擔此債務償還的義務的。對於夫妻雙方能夠協商確定由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承擔,只要不損害第三人的權益,此時法院是不會阻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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