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母能否要求被送養的孩子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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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因收養而結束

親生父母能否要求被送養的孩子履行贍養義務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我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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