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人同居會構成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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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人同居會構成重婚罪嗎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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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會構成重婚罪嗎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趙某(男)與李某從小青梅竹馬,各自讀大學時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陰差陽錯,李某最終另嫁了他人。趙某一氣之下,也於2003年1月與宋萍登記結婚。2005年6月,趙某出差鄰縣,恰遇李某,而此時李某丈夫己因車禍去世,兩人很快舊情復發,如膠似漆。趙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購買一些傢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東西搬入居住。此後,趙某常藉口出差、開會,或利用節假日、週末,常前去與李某同居一日或數日。兩人雖深居簡出,但有時一同外出吃飯或買菜,一同訪親探友。由於在外表現關係甚為親密,儘管兩人從未對外公開以夫妻名義相稱,但除同學、密友外,周圍的其他人都認為兩人是夫妻,只是以為趙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兩人還共同購買家用電器及日常用品,趙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資共用。期間,趙某與妻子宋萍的關係持續惡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從好友處得知後,前往捉姦,始東窗事發,兩人亦供認不諱。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趙某與李某的重婚罪。

審理中,就趙某、李某是否構成重婚罪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由是觀之,只有兩種情形構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二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趙某與李某既未結婚,對外也從沒有以夫妻相稱或以夫妻名義參加社會活動,故趙某、李某不構成重婚罪。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趙某、李某均己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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