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通姦是否構成重婚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與他人通姦是否構成重婚罪

一、與他人通姦是否構成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通姦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祕密地、臨時地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通姦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對內不共同生活。我國法律並不認為通姦是犯罪行為,要與重婚罪加以嚴格區別。

二、強姦和通姦的區別有哪些

一般認為,強姦和通姦的區別如下:

1、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2、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雙方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

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3、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

4、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可能有的人對通姦和重婚不太瞭解,認為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內,又與其他第三人發生了性關係的話,那麼就屬於重婚。但其實,我國對重婚的認定還是比較嚴格的。偶爾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比如這裏説的通姦,往往就不能直接認定屬於重婚,自然也就談不上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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