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嗎?
一、事實婚姻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嗎?
不會構成重婚罪的;
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的,也即法律婚 法律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但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 事實婚。
3、與“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即事實婚 事實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結婚但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也即事實婚 法律婚。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1、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據此,重婚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三、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罪不一定與他人在一起就是屬於構成犯罪,我國重婚罪的認定必須要在有合法婚姻的情況之下與他人生活在一起或者是與他人再次的登記結婚才能被判刑,其它的行為是不會被認定的,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時也要有合法的依據才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