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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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法律分析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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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法律分析

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非婚同居的態度是:凡未經法定結婚程序而結合的二人共同生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法律也不干涉,但鼓勵同居當事人自願補辦結婚登記。2004年的《婚姻法解釋(二)》徹底否認了非婚同居關係本身的可訴性,即不承認同居當事人之間存在身份關係。就非婚同居的財產關係而言,同居當事人之間可以在同居關係解除時根據契約約定自行處理,沒有約定且不能自行處理的,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之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如何處理。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非婚同居財產關係以一般共有理論解決。

非法同居關係本身它就存在着一定的違法性,所以很多人對於這種關係的處理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説在同居期間所產生的共同財產的問題如何分割,一般情況下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當中規定的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到法院拘留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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