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起訴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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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是全體繼承人。提起訴訟的繼承人列為原告,其餘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狀中應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遺產的內容、被繼承人的情況和遺產分割的具體要求。相關的證據材料中應能顯示被繼承人、繼承人的身份關係、遺產基本情況。繼承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户口所在地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後,若符合條件,法院即會受理。

遺產繼承起訴書範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 第二條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
(一)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
(五)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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