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如何繼承父母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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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就是説,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女兒也不論已婚、未婚,在繼承父母遺產時,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由於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各樣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於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義務;對於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後,又要求繼承,以按有關繼承權訴訟時效的規定,繼承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侵犯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年內不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嫁女如何繼承父母遺產分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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