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合同如何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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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員合同如何簽訂?
律師解析:退休人員不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退休後因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行勞動法律不再把他們納入勞動法規範範圍內。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務合同關係。按現行法律規定,返聘人員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時,雙方關係通常被認定為勞務關係,其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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