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安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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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原《退伍義務安置條例》,還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都明確規定了對部分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工作崗位安置,這是政策法規賦予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和政治任務。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退役軍人安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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