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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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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