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辭退懷孕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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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26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87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在產上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5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018辭退懷孕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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