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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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傷殘鑑定標準,又名工傷八級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凡符合如下情況之一者,應鑑定為八級傷殘,享受八級傷殘賠償標準。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八級傷殘鑑定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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