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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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這類事故都要進行調查,檢驗鑑定。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此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最長不超過45日出具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處理期限為10日。不構成犯罪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構成犯罪的要等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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