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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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

我國法院的審判程序有分普通的審判程序,普通的審判程序裏面又有一個特別的就是簡易程序,用於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是非常簡單的,這個從這個名詞的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來。那麼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很多人都有不理解的地方。小編就給大家解釋一下。

一、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按簡易程序處理?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瞭解情況後,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後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並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願,當出現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之規定,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執行。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

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二)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四)與公共設施、建築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五)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六)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七)對事故後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按簡易程序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 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 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一些很簡單的,可以很容易解決的,但是雙方又不肯調解 的案件,就比如一些駕駛人沒有攜帶駕駛證,即無證駕駛的行為就可以適用,還有,行為人有酒駕可能的導致交通事故的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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