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管所電動車上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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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電動汽車可申領汽車牌照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登記的依據之一是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產品。
如果市民購買的電動汽車為《公告》內的產品,也就是在車管所的新車目錄中能夠查到信息的汽車,就可以到車管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所列的對應車輛,申請相應的準駕車型。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條件電動車上牌手續與正常機動車一樣,都是申領藍牌照,此外,這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事故處理。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車管所電動車上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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