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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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處理交通事故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後,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二、調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像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如對車輛的檢驗、鑑定等。
三、認定和複核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四、處罰執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五、損害賠償調解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一致書面申請。
六、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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