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傷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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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傷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一、人傷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程序是什麼?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儘快恢復交通。

2、屬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佈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鑑定可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採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9、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駕駛人員造成交通事故後,應當首先檢查是否構成了人員傷亡,如果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應當積極進行救治,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沒有及時救治而導致死亡的,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對當事人進行判罰,具體的責任認定應當等交警部門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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