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誘發疾病導致死亡交強險是否全賠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3W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損害結果雖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強險責任是一種法定賠償責任,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未規定在確定交強險責任時應考慮損傷參與度,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作出全額賠償。

車禍誘發疾病導致死亡交強險是否全賠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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