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主體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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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害人及親屬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認定

交通事故訴訟主體如何認定

訴訟請求賠償的主體資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

(二)機動車損害賠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從該條款可以看出,在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順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駕者;單位或車主作為第一順序責任人僅限於駕駛者系執行職務中致害之時。其餘情形下,單位或車主僅在駕駛者無力賠償時方承擔墊付責任,即第二順序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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