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歲駕駛證年審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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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駕駛證年審新規定為: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二條
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衞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70歲駕駛證年審新規定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繼續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誌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誌的;(四)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第七十條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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