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年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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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準駕車型是C、D、E、F證已審驗至2004年5月以後的,可以免辦理審驗,有效期滿時辦理換證並審驗。
2、新證準駕車型為C1、C2、C3、C4、D、E、F的,在6年有效期內不用年審。
3、由本人辦理,確係近親屬和委託代理屬實的可以代理。
4、原準駕車型為A、B和已換新準駕車型A1、A2、A3、B1、B2及60週歲以上的駕駛員,每年應在審驗日之後的15天內辦理年審(以有效期中的月日為審驗日),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年審時間不能提早於審驗日。
5、原準駕車型C、D、E、F證審驗至2002年5月以後的,原準駕車型是A、B證審驗逾期不超過一年的,提供機動車駕照申請表和駕照複印件各1份,A、B證提供身體條件證明,可以免費辦理補審。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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