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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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處理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需要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應當妥善保管。
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交管部門應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級交管部門批准。交管部門應與檢驗機構約定檢驗完成的期限,約定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級交管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檢驗。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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