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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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認定
1、明知發生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駕車、無證駕駛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現場,後又返回的。
4、發生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交通肇事逃逸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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