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異地報廢有補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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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廢標準相關標準汽車使用達到一定期限,各個系統的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維護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車的安全行駛,應當及時報廢更新。凡在我國境內註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6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
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三、報廢途經: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向車管所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
2、車管所將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再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5、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註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四、相關程序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程序和要求: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户、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將車輛解體並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__省更新汽車技術鑑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並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五、報廢車補貼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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