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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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銷。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可以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嗎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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