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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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全部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具體標準如下;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和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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