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造成損失是否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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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醉酒駕駛造成損失是否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可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對於第三者的賠償實行無過錯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前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有所衝突,但社會實踐中,保險公司也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拒絕理賠。但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多采用上法優於下法的原則,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比《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法律效力高。而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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