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責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勞動者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責任嗎
勞動者在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者在履行、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輕微過失或一般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輕微,不大的,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大小與其過錯程度相關,用人單位在主張勞動者賠償時,應負舉證證明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如果不能舉證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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