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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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言。
四、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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