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三個月的冷靜期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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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離婚三個月的冷靜期是真的嗎?

關於離婚三個月的冷靜期是真的嗎?

關於離婚三個域的冷靜期不是真的。離婚不是必須需要冷靜期的。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要經過三十天的法定離婚冷靜期。但如果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的,只要雙方感情破裂,且調解無效的即可判決離婚,無需離婚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律師費是多少錢?

一般離婚請律師費用需要根據案件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計件收費,根據政府指導價規定,無財產爭議的普通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在6千元-10萬元之間協商收取。

涉及財產的可以採用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律師費是根據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但需要依據政府指導價標準。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離婚律師費根據有無財產來區分,如果離婚案件沒有涉及到財產的話,一般就是一件離婚案件6000元左右。離婚案件不一定必須要經過離婚冷靜期,比如訴訟離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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