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責任認定書是否是刑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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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據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肇事逃逸責任認定書是否是刑罰依據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七日內,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二日內,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適用法律、法規及責任劃分意見;(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來的事故預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預防對策建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接到調查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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