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指認現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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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指認現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肇事逃逸指認現場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指認現場的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二百四十九條,具體法律條文和解釋如下: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找到了犯罪現場可以叫犯罪嫌疑人去辨認,得到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犯罪現場的意義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但這是一個可以有的程序,而並不是刑事訴訟中必要的程序。

再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五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公安機關就可以拿着他的辨認筆錄去定案移送檢察機關了。

二、肇事逃逸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 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大家在影視劇橋段當中經常見到的公安機關帶着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去指認現場,其實指認現場也是為了和現有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對,類似於駕駛員在肇事逃逸之後,公安機關一般都會讓駕駛員去現場指認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證明和公安機關的調查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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