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們常聽説交通肇事逃逸,那麼怎麼樣的情況才能算是逃逸呢?基本上,我們可以理解為,出現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自己擅自離開現場,沒有進行報案處理的行為可以認為是逃逸。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列舉了具體的八種情形,讓我們一起看看。

第一種,當事人明明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了,還逃離了現場,無論是開車逃走還是將車輛丟棄之後逃走,都算是肇事逃逸;

第二種,發生了事故,但是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犯錯,不是責任方,於是開車離開現場;

第三種,當事人可能是酒駕或者沒有駕駛證件等,待警方到達後,不聽從指揮,擅自棄車離開現場;

第四種,雖然當事人把撞傷的人送到了醫院,但是沒有報案,並且沒有特殊原因就離開了醫院;

第五種,雖然肇事者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但是卻沒有留下自己的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存在逃避責任的嫌疑;

第六種,當事人在接收警方調查時逃離;

第七種,已有證明可以表明當事人是知道交通事故的,但是當事人還是離開了現場並且也不承認發生了事故;

第八種,沒有賠償相應的費用,或者是未能就賠償的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留下了假的聯繫方式,而且未經同意強行離開事故現場。

這八鐘行為都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甚至可以被追求刑事責任。所以説,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還是要馬上報案,協商處理。如果發生了肇事逃逸,警方會將事故當事人抓捕歸案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有涉及犯罪後逃逸,是要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如果因為逃逸沒有及時將傷者送去就醫,結果導致傷者死亡,則要判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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