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未成年打架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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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未成年打架鬥毆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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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打架鬥毆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打架鬥毆可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於少管所。

未成年人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社會問題,與環境污染、吸毒販毒並稱為世界三大公害。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同樣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據相關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過兩位數的百分比遞增,平均已達到12%以上,犯罪總量持續增長,犯罪類型呈多元化趨勢,全國未成年人犯罪的罪名己由1998年的90多個發展到現在的130多個,增幅達23%。面對如此嚴重的狀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引起了我們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1999年通過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該法從加強教育、預防和矯正不良行為及預防重新犯罪等五個方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進行了細化規定。該法的頒佈和實施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就算再怎麼被國家保護也不意味着國家就會容忍任何的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還在成長的未成年就更加應該在做錯事之後得到教育才能夠保證他們日後不會有更加嚴重的打架鬥毆等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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