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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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現行的對抵押的一個定義來看,一個物品一旦設立了抵押權,如果當時到時候不能及時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就可以變賣抵押物來實現實現償還債務的目的,因此,只有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為財產設立抵押權,其他人無權設立抵押權。
在農村,土地就是農民唯一的生產資料,祖祖輩輩以耕地為生,那麼土地對於農民來説非常重要,但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歸整個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呢,涉及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抵押,從法律和現行的政策來看是不允許抵押的,但是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鄉鎮、村企業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鄉鎮村企業的廠房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被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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