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
1、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2、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3、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信息來源所發佈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發佈的信息與前述信息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絡用户拒絕更正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然發佈更正之前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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