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不打表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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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不打表的處罰規定為:出租車司機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若是出租車司機不打表亂收費的,乘客可以保留小票到法院起訴出租車公司。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巡遊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出租車不打表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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