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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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主要是: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二、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五、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七、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
八、醫院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偽造、篡改、銷燬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行為發生醫療損害的,推定醫院有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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