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8種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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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錯責任8種情形有哪些?

醫療過錯責任8種情形有哪些?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藉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複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後不及時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5、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6、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8、不按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藥品,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

二、在實際認定中要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牀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範圍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

這裏所説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於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醫務人員主觀上沒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並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於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採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

這裏所説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過錯是由醫療機構來進行承擔,只要沒有遵守院方的規定或者是在手術過錯中所產生的判斷都是屬於醫療過錯,所以,對於醫生在履行自己的職責任時一定要注意,一個小小的失誤都會給患者帶來很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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