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攀巖設施不達標遊客攀爬後受傷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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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可以要求景區的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因此,遊客到景區有償旅遊,收受門票的景區負有保護遊客人身安全的義務,應提供不低於相應標準的攀巖設施。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五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因此,遊客到景區有償旅遊,收受門票的景區負有保護遊客人身安全的義務,應提供不低於相應標準的攀巖設施。
由於旅遊設施不達標導致的遊客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可知,遊客可以要求景區的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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