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旅遊景區與遊客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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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遊糾紛處理方式有幾種?

户外旅遊景區與遊客糾紛如何處理?

旅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雙方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途徑。以上解決的方式和途徑具有不同的特點,旅遊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運用。

1、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以達成雙方和解,即由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本着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的爭議的一種辦法。這種方法直接、及時、平和,成本較低,對雙方都有利。但雙方協商的缺點在於協商結果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旦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解、疏導等,使雙方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有利於消除隔閡,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實踐證明是解決民事糾紛較為有效的方式。調解糾紛所運用的依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除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並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外,一般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由雙方自願履行,一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通過其他途徑在行解決。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地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分設置,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通過行使司法審判來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一經生效,就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最終的決定力。旅遊糾紛主要是旅遊者與經營者之間就民事爭議所產生的爭議,應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需要説明的是,雙方協商、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只要一方認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景區有哪些行為的話,消費者可以投訴?

按照《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下列損害行為列入旅遊投訴範圍:

1、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遊服務的;

3、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4、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5、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6、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遊客在景區遊玩時,當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發生損失時,遊客可以和景區協商解決糾紛,或者通過調解、仲裁和訴訟的方式尋求解決之道。通過上文,我們瞭解了户外旅遊景區與遊客糾紛如何處理方面的知識。這樣,在今後旅遊途中遇到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事情時,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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